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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若干政策

 
开发区政策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中外合资企业优惠政策
技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中外合资企业优惠政策

科技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高新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 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50% 以上的企业减按10% 征收所得税。

  企业有偿转让高新技术免征营业税;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相关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免征所得税;30万以上,80万以下的先征收后返还所得税。

  对武汉市首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列入市级计划以上的中试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新增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 返还。企业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对该项目所获利润征收的所得税3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

  武汉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对该产品亲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 的比例返还。

    对东湖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除地价外,其他市级管理权限的收费实行“零费率”的收费标准。

  企业与提供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印花税先征收后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先征收房产税,再由财政部门返还。

  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作价出资入股,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总注册资本的35%


中外合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它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四、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权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五、对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六、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按有关开发区的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七、在开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地价地,实行市级权限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八、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九、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十、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十一、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十二、鼓励跨国公司投资

   (一)已在我国境内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实际进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

   (二)已在我市设立3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可设立集团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三)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控股或独资经营。

   (四)跨国公司投资大中规模项目、技术和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享受按现行价议价和分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科技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科技工业园生产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教育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设施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零税率计;按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其非生产性基建项目也免征上述税费(自来水、电力增容)。

  在工业园内从事工业、仓库、办公楼等房地产开发的新办企业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

  对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从项目经营中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企业,其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奖金。

  对已在中国境内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其实际超过3000万美元的,即可在武汉市申报设立投资性公司。

  对已在武汉市投资设立3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可批准其设立集团公司,由工商部门核准使用“集团”名称。


               地方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

    1、1993年武汉市政人民政府颁布第63号令,进一步加强了东湖高新区土地规划、审批等各项权利,为推动科技工业园建设,减免各项建设税费。

    2、1994年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员颁布实施《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

    3、1997年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

    4、 1998 年武汉市委、市政府出台武发[1998] 17号文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5、1988年6月武汉市委、市政府印发武政[1998]61号文 《关于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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